台中市室內裝潢業職業工會組織章程
78.06.09府社勞字第49420號准予修正
84.05.25府社勞字第067324號准予修正
85.06.28府社勞字第082716號准予修正
91.05.23府勞行字第0910072253號准予修正
92.08.04府勞行字第0920118457號准予修正
94.06.21府勞行字第0940106127號准予備查
100.07.27中市勞資字第1000026094號准予備查
100.09.19中市勞資字第1000032473號准予備查
103.06.19中市勞資字第1030028494號准予備查
104.08.03中市勞資字第1040044880號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99.6.23新修訂工會法並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起生效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室內裝潢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促進會員團結合作,謀求會員福利,改善會員生活,並協助政府推行政
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中市北區太原路三段92號1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 勞資爭議之處理。
3.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4. 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5. 勞工教育之舉辦。
6. 會員就業之協助。
7.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8.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9.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10.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11.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室內裝潢勞工屬之,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始得入會為會員,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理事會休會期間
,由會員資格審查小組(或理事長)審查合格准予入會,並須提理事會追認。
第八條:會員於脫離本業後即喪失會員資格,由本會定期清查出會並須繳還會員證及繳清一切欠費。
第九條: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種規費、勞保保險費、健保保險費。如有欠繳上項費用逾期一個
月者,得提報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之。
第十一條: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規章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會查明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
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並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除名處分經會員代表
會過半數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為之。(第11條條文相關除名事項另訂之)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代表之任期為四年,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有關會員
代表選舉辦法另訂。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
票較多者為當選,次者為候補,其得票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本會會員參加其他基層工會或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者,不得擔任本會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
集人。
本會設評議委員若干人,在任期四屆以上之退休理監事中由理事會聘任之,任期同理監事。
第十四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處理
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具當然會員代表資格。理事會置會計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除理事長
外)。
第十五條:理事會得聘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受理事長指揮監督處理日常會務。有關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處理有關業務,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 工會章程之擬訂及修改
2. 財產之處分。
3.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4.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5.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6. 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7. 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8. 基金之設立、運用及處分。
9. 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10.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11.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12.選舉出席上級工會、聯合會代表人員。
上列第一至第五款之決議,應經會員代表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 召開理事會議決議案。
3. 籌集經費及編訂工作計劃、預決算並執行。
4. 辦理每年會籍清查。
5. 理事長代表本會與資方協議簽訂團體協約。
6. 訂定本會各項辦法、規定及辦事細則。
7. 處理相關其他會務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 執行理事會決議並對外代表本會。
2. 處理並主持日常會務。
3. 召開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4. 監督指揮會務工作人員。
5. 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
2. 稽查本會各種會務之進行。
3.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1.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2. 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3. 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廿二條:本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選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
限。
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任期為四年。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及代理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他人之損害,工會應負連帶責
任。
第廿三條:為因應會務之需要,本會得經理事會之通過,於組織區域內設置分會或辦事處所。
第廿四條:本會因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及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廿五條:本會會務規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
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委託人數不得
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如有理事、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認為必要時,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前項會議理、監事不得缺席,非有正當
理由亦不得請假,如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連續請假二次者視缺席一次
論。
理事會得邀請監事列席陳述意見。
第廿八條:理事均應依規定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開會必要時得通知候補理事列席。
監事均應依規定親自出席監事會議,監事會開會必要時得通知候補監事列席。
第廿九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入會費、經常會費、基金及其孳息、委託收入、政府補助、捐款、舉辦事業之利益、其它
收入等。
第卅一條:本會入會費,依工會法第28條相關規定,制定級距表收取之(如下列附表),在入會時繳納之。
會員退會時,入會費不予退還,但會員因故退會後,於六十天內再入會者,則免再收取。
等級 | 投保薪資 | 入會費 |
---|---|---|
1 | 19,200-28,800 | 1,000 |
2 | 30,300 | 1,100 |
3 | 31,800-34,800 | 1,200 |
4 | 36,300-38,200 | 1,300 |
5 | 40,100-43,900 | 1,500 |
第卅二條:會員經常會費,依工會法第28條相關規定,制定級距表收取之(如下列附表),繳費方式為三個月繳、六個月
繳。
等級 | 投保薪資 | 經常會費 |
---|---|---|
1 | 19,200-28,800 | 150 |
2 | 30,300 | 160 |
3 | 31,800-34,800 | 180 |
4 | 36,300-38,200 | 200 |
5 | 40,100-43,900 | 220 |
繳費方式:三個月繳(每年3、6、9、12月徵收)六個月繳(每年6、12月徵收)
第卅三條:臨時募集金或特別基金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徵之。
第卅四條:本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收支報表、單據每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報告,並送請
監事會稽核。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查核
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卅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之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其會計制度依照政府規定辦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卅六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會址所在
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所有。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99.6.23新修訂工會法並經行政院公布施行日起生效、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