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室內裝潢業職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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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會員福利 - 工會福利金團保

  105年07月01日起辦理全體會員加入福利金團保專案,給與最基本定期保險金之保障。

會員福利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會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增進全體會員福利,依據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三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會會員福利金(以下簡稱福利金)之申請人僅以會員本人為限,且會員必須無欠繳任何費用始可
申請。

第三條:

本福利金辦法有關之範圍定訂如下:
一、會員意外身故之給付。
二、會員本人一般身故之給付。
三、會員意外住院之給付。
四、未納保會員一般身故之給付。

第四條:

福利金給付標準:
一、會員本人逝世遺有直系親屬者,由團體保險公司支付金額:

  1. 以乘客身份搭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領取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意外身故領取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一般身故新台幣貳萬元整=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整。
  2. 意外身故領取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一般身故新台幣貳萬元整=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
  3. 一般身故新台幣貳萬元整(需於團保生效日起60日後經醫師診斷為初次罹患。
  4. 因承保年齡未納保或既往症或弱體之會員,由工會發給遺屬慰問金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會員因意外住院者,由團體保險公司支付金額,每日為新台幣參佰元整,作為住院慰問金。
  (最長九十天)
三、會員因意外殘廢者,由團體保險公司支付金額,保險依等級11級75項認定新台幣伍仟元至拾
  萬元整。

第五條:

福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一、本會受理會員福利金申請案件後應即簽註意見,由秘書覆核,呈請理事長核定之,再提請理監
事會追認。
二、經核准發給福利金案件,秘書處應予列冊,詳實登記,專案備查。

第六條:

經費之管理與審查:
一、本辦法福利金所需經費,經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過後,函請主管官署核備,按每人每月繳新台
幣參拾元整,於每年期初收取一年保費,收取保費開立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除依本辦法各項福利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
二、會員福利金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除應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外,每月應由會計造具
經費收支報告表,提理監事會議審查,年度終了並應造具全年度經費收支決算書,提會員大會審查。
三、本福利金之實施,以全體會員為保障對象,因身體有疾而無法納保之會員亦由本專戶支付其本
人死亡慰問金新台幣貳萬元,福利金專戶不足之金額由本會會員急難救助金支應。

第七條: 本辦法除經理監事審查通過後並函經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中市室內裝潢業職業工會團體綜合保險福利專案

保障內容 會員本人 以會員本人為例
(1)以乘客身份搭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10 萬元 (1)+(2)+(4)=22萬元
(2)意外身故保險金 10 萬元 (2)+(4)=12萬元
(3)意外殘廢保險金 5 千元~10 萬元 11 級 75 項
(4)定期保險金 2 萬元 自 61 天起
(5)意外住院日額 300 元 / 日 最高 90 日為限
(6)骨折未住院 (依骨折日數表折算給付) 最高 9,000元 (需檢具X光片)
(7)海外急難救助 最高 3 萬美元  
保 費 每月 30 元  

附註:*詳細保障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

一、 首次承保者滿15歲至65歲以下,可續保至70歲。
二、 每二月1日為保單生效日(每月20日前加保,次月1日生效)。
三、 投保時被保險人職業類別應為1-4類;中度及重度殘障或精神病患者不納入承保對象。
四、 有關「定期保險金」必需於團保生效日起60日後經醫師診斷為初次罹患。

五、

定期保險金除外說明:被保險人於投保前罹患七項重大疾病(1.心肌梗塞 2.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3.腦中風 4.慢性腎衰竭 5.癌症 6.癱瘓 7.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重大疾病)且具其他既往症。

六、

違反告知事項、職業類別限制、故意行為(自殺未遂)、現行法令規定(如酒後駕車、犯罪行為、施用毒品…等),而發生理賠事故者,保險公司得不予理賠。

七、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係保戶附加服務,非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保險公司保有得隨時修改或終止之權利。

八、

無法加保之會員(70歲以上會員與除外對象),本會給與「定期保險金」之保障,因此全體會員均納入保障。

本會地址:40465 台中市北區太原路三段92號1樓  連絡電話:04-2233-0163  傳真:04-2235-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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