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07月01日起辦理全體會員加入福利金團保專案,給與最基本定期保險金之保障。
會員福利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
本會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發揚互助合作精神,增進全體會員福利,依據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三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辦法。 |
第二條: |
本會會員福利金(以下簡稱福利金)之申請人僅以會員本人為限,且會員必須無欠繳任何費用始可 |
第三條: |
本福利金辦法有關之範圍定訂如下: |
第四條: |
福利金給付標準:
二、會員因意外住院者,由團體保險公司支付金額,每日為新台幣參佰元整,作為住院慰問金。 |
第五條: |
福利金之申請、審查、核發程序: |
第六條: |
經費之管理與審查: |
第七條: | 本辦法除經理監事審查通過後並函經主管官署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台中市室內裝潢業職業工會團體綜合保險福利專案
保障內容 | 會員本人 | 以會員本人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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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乘客身份搭乘水陸大眾運輸意外身故 | 10 萬元 | (1)+(2)+(4)=22萬元 |
(2)意外身故保險金 | 10 萬元 | (2)+(4)=12萬元 |
(3)意外殘廢保險金 | 5 千元~10 萬元 | 11 級 75 項 |
(4)定期保險金 *65歲~70歲無納保 | 2 萬元 | 自 61 天起 |
(5)意外住院日額 | 300 元 / 日 | 最高 90 日為限 |
(6)骨折未住院 (依骨折日數表折算給付) | 最高 9,000元 | (需檢具X光片) |
(7)海外急難救助 | 最高 3 萬美元 | |
保 費 | 每月 30 元 |
附註:*詳細保障內容依保單條款為準。
一、 | 首次承保者滿15歲至65歲以下,可續保至70歲。 |
二、 | 每月1日為保單生效日(每月20日前加保,次月1日生效)。 |
三、 | 投保時被保險人職業類別應為1-4類;中度及重度殘障或精神病患者不納入承保對象。 |
四、 | 有關「定期保險金」必需於團保生效日起60日後經醫師診斷為初次罹患。 |
五、 |
定期保險金除外說明:(僅保障意外險給付) |
六、 |
違反告知事項、職業類別限制、故意行為(自殺未遂)、現行法令規定(如酒後駕車、犯罪行為、施用毒品…等),而發生理賠事故者,保險公司得不予理賠。 |
七、 | 海外急難救助服務係保戶附加服務,非保險契約之權利義務,保險公司保有得隨時修改或終止之權利。 |
八、 |
保險公司不受理納保之會員(70歲以上會員與除外對象),意外險無法投保,但本會給與「定期保險金」之保障,因此全體會員均納入保障。 |